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章程

2022-08-15 16:50:48 admin 17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Research Hospital Association,缩写为SDRH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以探索和建设研究型医院为目标的具有医疗服务、科学研究和临床教学“三位一体”功能的医疗机构,以及从事研究型医院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人员自愿结成

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发挥协会优势,团结和组织所属会员,加强研究型医院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促进省内外学术交流;坚持以转化医学为核心,积极探索医院发展新模式,促进医学科学知识的产生、流动和转化,加速基础生物医学研究成果在临床实践中的应用,不断提高临床创新能力,更好的满足我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理论研究:团结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和学者,借鉴国内外研究型大学、中国研究型学会构建经验,深化山东省研究型医院理论体系研究,为建设研究型医院提供理论依据;

(二)学术交流:为我省综合性医院间的学术交流搭建平台,推广研究型医院建设理念、标准和做法,加速研究型医院理论的发展;

(三)转化医学:加快基础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手段的转化速度,改善人类健康状况,提高我省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四)人才培养: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具有先进医院发展理念的高层次优秀医院管理人才;

(五)指导实践:指导省内研究型医院建设,评估研究型医院建设水平,规范研究型医院发展模式,奖励研究型医院先进典型,促进研究型医院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数是确定理事人数的基数。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发展企业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2.与医院建设相关的大型医疗科研、教学、预防、康复机构;

3.各地市医院协(学)会及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4.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院校、企业和单位。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领导及所属处(科)室领导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及医疗相关专业的人员;

2.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三年以上人员;或取得专科学历,在医疗机构岗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五年以上人员。

(三)资深会员:具有五年以上本会会员资格,已经退休或因工作变动离开医疗机构岗位者,本人愿意并提交申请,经本会审核批准可成为资深会员。

(四)荣誉会员:凡在探讨研究型医院理论与建设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本会会员,或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有关社会知名人士,经所在会员单位或2名常务理事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荣誉会员);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迟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七)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本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省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三)民政主管部门、卫生科技部门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八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外围是协会全称“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以及英文全称“Shandong Research Hospital Association”;上方是国际通用的医药学标志--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图案;以山东地图为衬底,表达了促进我省研究型医院的交流与合作的愿景;整个图案以绿色为主色,在和平、宁静中透露出生机活力。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 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7年8月13日经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

2017年8月13日